為進一步提升我市對外形象及城市治理水平,給廣大市民營造一個“干凈、整齊、有序”的城市環境,推動我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,依據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《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》《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,對全市城區主次干道等路段進行市容市貌全面整治提升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:
一、整治提升內容及標準
(一)嚴禁出店、占道宣傳和經營,嚴禁流動攤販亂擺攤設點;沿街商鋪門口不得占道堆放物品及占道經營。
(二)經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同意設立的臨時便民攤點,不得占壓盲道、線外經營、隨意擺放,影響行人車輛通行。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影響周圍群眾生活秩序。
(三)臨街店面外玻璃、建筑立面、立柱和公用設施禁止張貼、涂寫、刻畫,禁止懸掛各類廣告、店牌。沿街各門店不得在道路兩側的護欄、線桿、樹木、綠化帶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。
(四)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公共場地搭建建筑物、構筑物、遮陽或遮雨篷(棚)。
(五)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范,有框停入,無框停齊,無傾倒車輛,無占壓盲道。
(六)門頭廣告嚴格設置標準,一店一牌;同一側建筑立面上相鄰廣告牌的高度、突出墻面厚度、懸掛位置、出挑尺寸應當一致。廣告設置人應當保持完好無破損,出現畫面污損、嚴重褪色、字體殘缺、斷亮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,應當及時維修、更新。
(七)沿街墻體、護欄、燈桿、樹木等部位無噴涂張貼非法廣告,街巷兩側及地面無“牛皮癬”小廣告和已逾期的告知性公文。
(八)街巷道路兩側無占道燈箱、招牌廣告,護欄、樹木上無懸掛牽拉的各種橫(條)幅。
(九)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。
二、整治提升步驟
(一)自行整改階段(即日起至2023年2月7日)
沿街商鋪、便民攤點、占道經營攤販(流動攤販)等按照整治提升要求自行整改,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監督檢查。
(二)集中整治階段(自2023年2月8日起)
對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單位及個人,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將予以集中清理整治并依法處罰。
三、凡違反本通告規定,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影響市容市貌的占道經營、店外擺放和流動攤群點,一律取締并予以行政處罰。
四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海陽市綜合行政執法局
2023年1月30日